案件背景: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维权事件稍有平息。上海某公司又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重庆等地的“青花椒”餐馆等一一起诉,认为这些餐馆店铺侵犯了其注册的“青花椒”商标。

法院观点: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信息,部分法院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诉求,要求相关餐馆店铺停止侵害其商标,并就造成的损失予以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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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观点如下:被诉侵权的“青花椒”商标被重庆的相关餐馆店铺的招牌,广告语,外卖平台展示等等多个方面使用,其本身已经具有的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作用。同时在日常经营范围内重庆的几家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存在相同和类似,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据此,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诉求。

律师建议:

一是青花椒商标事件与潼关肉夹馍商标事件并不一致,潼关肉夹馍商标属于集体地域性商标,而青花椒商标更多的是上海某公司利用商标的注册机制一种策略。

通过上述餐馆店铺不会注意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相关官方渠道公开公示拟注册商标的情况,对青花椒商标注册未及时予以重视并提出的异议,结果造成了目前的局面。

二是上述重庆的餐馆店铺可以参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上述餐馆店铺可以主张自己所谓的青花椒只是自己制作菜品的一味主要原料,青花椒是调料通用名称为由,进行抗辩。

三是部分重庆餐馆店铺也可以在主张其对青花椒的使用时间早于上海某公司的注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