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拔:“反常”之举该反思

干部受到提拔是成长中的好事,但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干部拒绝提拔的情况,此中自有原委。(12月24日 学习时报)

党员干部拒绝组织提拔虽不是新闻,媒体爆料之后往往引发热议,比如2019年7月,云南绥江县两名女性党员干部钟尚敏、宛辛勤因拒绝组织提拔被严肃处理一事引发广泛讨论。但最终对于钟、宛二人无视组织纪律,拒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的行为,经绥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尚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其调离县财政局。

“反常”之举个人当反思。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按理讲,对于一名干部而言,组织的提拔不仅是对自己的信任和期待,也是助推个人走得更远的重要平台,应该是一件好事。这两人拒绝提拔看似理由“充分”:一个是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另一个解释则是自己的身体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革命干部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大多数拒绝提拔的党员干部如果从党纪、政纪上分析,拒绝提拔实质上是对组织“挑肥拣搜”的任性之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72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为各级党员干部划出了“带电高压线”,戴上了思想“紧箍”。想想看,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提拔不受处分才怪。

“反常”之举组织当反思。笔者很赞成一些网友观点,提拔干部既有组织原则,也应充分考虑个人意愿和适当考虑特殊情况。按照程序,组织提拔前,应与被提拔对象进行沟通,以便被提拔对象充分理解组织拟做出的决定,同时把干部的后顾之忧放在心上,通过减轻基层干部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工作负担,让提拔对象充满激情干事业。不过,“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员干部要坚守精神家园,经常清理思想“灰尘”,正确看待个人荣辱得失,自觉摒弃头脑中的“小我”,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在个人得失面前保持清醒,永远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里、摆在首位,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

检验一名干部合不合格,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看他讲不讲党性、懂不懂规矩、守不守纪律。党的组织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核心要义是要求全体党员同志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党员干部要把服从组织决定作为应尽义务,把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摆在更高位置,始终保持干事创业激情,勤勉履职才能不愧对组织培养。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就应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唯有这样,才能维护组织权威,确保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文/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