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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