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解决民生问题,维持社会和谐发挥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化,资金统筹管理不到位

每年各地都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必然意味着大规模的资金需求,目前融资模式显得单一,社会资金不愿意投入进来。这是因为保障性住房本身具有公益和福利性质,因此它不能采用一般商品房的开发运作模式,投资回报率仅在3%左右,远远低于房地产市场10%以上的回报率,且投资回收期也效长,加之地方政府缺乏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的有效机制,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来说显然是不愿意接受的。

同时,对资金的拨付和补助的发放上也存在不及时的问题。比如:和建设部门未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形成拖欠;从银行贷来的保障性资金,因项目进度等原因滞留账上未使用,同时又产生了利息费用,这部分资金即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增加了保障房的建设成本,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

(二)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漏洞

保障性住房政策本应体现为向中低收入或低收入人群倾斜,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以及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保障对象发生了一些偏离。比如:各地都会制定本地人均最低收入标准,但是我国的收入监督系统尚未健全,银行也不允许随意查询私人账户,致使在核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时,只能对财政工资收入进行核实,对于家庭其他成员在社会务工的收入无法准确核实,致使很多有着隐性收入的家庭也进入了申请者的行列;同时,由于民政、房管、公积金中心、工商等部门的数据信息流通不畅,尤其是信息共享的地域性限制,在全国、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联动机制,在资格审核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纰漏,使极少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通过审核。虽然也采取了通过街道居委会、各村组公示、监督、单位出具证明等方式,但还是使一些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钻了漏洞,通过了审核享受到了保障房,从而使一些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失去了资格。

对于已享受公租房的租户也忽视定期资格复核,使一些原本可以享受保障房,但后续生活条件已经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享受保障房,对这部分人群未能及时发现、清退。同时,少部分已享受人群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认为申请到的保障房就是属于自己的私有房产,只要自己按时缴纳租金,便可以一直居住下去,这也对保障房的清退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二、意见建议

(一)创新融资模式,落实优惠政策。单凭政府之力往往难以完成保障房的建设,更多的是考虑以更为市场化的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拓多元融资渠道。保障房以其资金使用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而成为融资的难点。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运用经济、政策等调控手段吸引其他资本参与到保障房建设中来。

(二)实现数据共享,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各地区、各部門与住房相关的数据的联网建设和综合协作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所需要的信息,做好保障房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期工作,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使申请流程更简化、资格审核更透明;健全严格的申请、批准和退出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增加对骗租、骗购、骗补的欺骗成本。通过各环节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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