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场受伤“免责条款”是否免责?
2015年4月,家住市区的赵女士带着5岁的孩子到一家室内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前,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告知这位母亲需要在一份书面声明上签字,书面声明上表明:家长必须在游乐场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没有家长陪同而发生任何事情,均与游乐场无关。当天中午,孩子在经过一段高约1米、无防护围栏的方型台时不慎摔下受伤,致右肘部骨折,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经鉴定,孩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赵女士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首先,游乐场已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进入游乐场所内陪同小孩,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对于孩子受伤一事,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其次,孩子从方型台上摔下受伤,与游乐场内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关,游乐场应负次要责任,不能因赵女士签字的书面声明上的免责条款而免责。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游乐场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本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力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游乐场与赵女士签署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而免责。
注:因本案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因此原判决的引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小编引用的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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