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法官入额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入额遴选工作,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关于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后部分司法人员选任条件适用政策的答复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答复口径(五)》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入额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法官入额遴选应当在规定的法官数量内进行。
第四条法官入额遴选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官入额遴选面向本院符合条件人员开展。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可面向广西法院跨地域遴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跨省域遴选。
第二章 人员范围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统一标准、程序遴选成为法官:
(一)除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外的初任法官;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规定需重新遴选入额的;
(三)其他需要遴选的情形。
第七条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但员额制实施前已在本院任命但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可以在本院初任法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符合条件人员初任法官的,可以根据需要到中级法院任职;北海海事法院符合条件人员初任法官的,可以根据需要到其所属派出法庭任职。
第八条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达到一定年限,符合现工作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办案的法官助理,可以在现工作法院参加法官入额遴选。
员额制实施前曾担任过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现在法院工作的,参照执行。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参加法官入额遴选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对于2019年4月修订的《法官法》实施前在全区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视为符合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
(五)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且连续在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
(六)从办案岗位调整到非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
(八)符合所在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
(九)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法官入额遴选:
(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且本人不愿消除回避情形的;
(五)离开工作岗位参加脱产学习(接受学历教育)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员额制实施前曾担任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参加法官入额遴选不受2019年4月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限制。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法官入额遴选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法院根据本院法官空缺情况申报遴选计划,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各级法院可综合考虑法官空缺数、人均办案工作量、近期拟退休法官人数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申报递补计划。
(二)法官入额遴选工作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同意开展后,自治区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制定方案并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批。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批方案后,各遴选法院制定本院具体实施方案。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拟参加遴选人员向遴选法院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遴选法院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和个人业绩在本院公示。个人业绩主要为报名人员近三年辅助办案工作业绩,兼顾任职资历、表彰奖励、学历学位等情况。
(四)法官入额遴选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
遴选法院对报名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核,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核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群众公认程度和近三年协助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遴选法院制定,其中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分值合计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
(五)遴选法院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含有一定比例的差额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廉政意见、在本院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层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自治区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将全区法院推荐人选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
(六)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结合推荐人选的考试考核情况、工作业绩、面试结果,从专业角度审议提出拟入额、递补建议人选。
(七)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公示拟入额、递补建议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确定入额;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入额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法院。
第十三条在下次法官入额遴选工作启动前,遴选法院因法官退休、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产生法官空缺的,可从本院递补人选中按排序推荐入额。办理递补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再次出具廉政意见,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
未能入额的递补人选,在下次法官入额遴选启动时,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参加遴选。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首次入额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当选后,由所在法院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入额(入额时间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当选之日起算),并报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首次入额的,由自治区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入额。
第十五条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其入额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章 任职定级
第十六条法官入额后,遴选法院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
第十七条报名时书面承诺消除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承诺。消除任职回避情形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按时消除的,按程序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退额。
第十八条法官任职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参加法官入额遴选的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遴选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遴选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法官数量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徇私舞弊、内定人选、突击提拔或违规晋升报名人员职务职级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参加法官入额遴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名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法官入额遴选工作接受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遴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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