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肃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 褚某、卢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鬃山玉矿遗址位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以西22公里处的河盐湖径保尔草场,该遗址于2011年12月被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5年设立“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界碑,2019年10月被国务院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褚某、卢某两次乘坐由小轿车,携带洋镐、工兵铲、便携式铁锹等工具前往马鬃山玉矿遗址,盗掘玉矿石688.6公斤,连夜返回酒泉藏匿至被告人褚某住处,案发后已全部扣押追回。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二被告人的盗采行为对矿坑单体遗迹造成了直接破坏,对玉矿遗址本体完整性造成了一定损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宝藏,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盗掘古文化遗址者,即使未盗掘到任何物品,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苏力德)

来源:肃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