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证券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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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根据施工铭牌显示,XX路XX弄华富小区5、6、7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实施单位为至裕公司,施工单位为XX公司。

尹卫东被黄某介绍至工地工作。2021年4月22日下午,尹卫忠工地受伤,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并于2021年4月29日出院。后尹卫忠转入上海市青浦区上海禾滨康复医院继续治疗。

2021年8月13日,尹卫忠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实其与至裕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至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1)办字第2179号裁决书,裁决对尹卫忠的请求不予支持。尹卫忠对该裁决不服,

法院判决:驳回尹卫忠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理分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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