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将卖淫女以“包夜”名义约出后,对卖淫女捆绑、殴打要钱。1991年出生的宋某某、1993年出生的黄某某以及1991年出生的周某某,三人为了快速获得钱财,居然想出了向卖淫女要钱的行为。
2020年7月17日晚上,宋某某、黄某某在一个无名发廊,宋某某将按摩女罗某某以包夜的名义带走坐上黄某某驾驶的日产车,宋某某以之前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有性病为由要其赔偿损失8万元,罗某某不同意赔偿。两人遂对其双手进行捆绑并将其带到黄某某汽车修理厂内进行殴打恐吓,罗某某被逼无奈于次日从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了宋某某、黄某某。二人抢得钱后分赃并挥霍。
2020年9月的一天凌晨,黄某某、宋某某在一个无名发廊,将按摩女何某某以包夜的名义骗出来准备对其实施抢劫。何某某上车之后,宋某某见其年纪大、长相丑,便对黄某某说何某某长得像村姑没什么搞头(意指没有什么财物可抢),便自动中止了此次作案。
2021年6月15日23时许,黄某某在一个发廊内按摩,在聊天中获得发廊按摩女子胡某某的联系方式并约定外出“包夜”。6月16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驾驶日产轿车接上下班的胡某某,然后行驶至一个工地路口停车,宋某某和周某某上黄某某车后分坐后排胡某某左右。在车辆驶出县城后,胡某某发现情况不对欲返回,宋某某和周某某即在车内殴打胡某某并夺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和手提包,随后宋某某和周某某一起用扎带将胡某某手脚捆绑,用胶布封住其嘴巴。随后黄某某三人将胡某某带至黄某某居住的汽车修理厂内,在修理厂内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胡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密码,胡某某无奈告知。宋某某当即用胡某某的手机支付转走9310元,后周某某取走胡某某银行卡内2万元现金。三人抢得钱后分赃并挥霍。
本案的法律问题,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将卖淫女以“包夜”名义约出后,对卖淫女进行恐吓殴打,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向卖淫女索要钱财,数额较大,该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宋某某、黄某某在实施第二起抢劫犯罪过程中,宋某某见按摩女何某某年纪大、长相丑,便对黄某某说何某某长得像村姑没什么搞头,没有向何某某要钱。二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黄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黄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三人的量刑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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