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
但总是有人抱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近日
仙游枫亭一名男子
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
该男子害怕受到处罚便找人顶替
结果双双被警方带走
根据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12月11日晚23时,枫亭交警中队根据警情,指派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的一些异常情况引起民警的注意。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枫亭中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彭明树
经现场勘查,发现肇事路段照明情况还行、路也比较宽,为何会发生这种单方面交通事故呢?我们对自称司机的李某进行现场询问及现场痕迹的勘查,发现李某在操作车辆的过程中比较陌生,而且极不顺畅。现场另一个男子(张某)则为车主,而且身上散发着酒味。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
民警将二人带回枫亭交警中队
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枫亭中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彭明树
经过分开审查及调取周边的视频监控资料,我们发现,肇事时真正的司机系车主(张某)本人。
在铁证面前
二人承认了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人 张某
我当时是七点多去参加婚宴,然后喝了几杯红酒,后面又有急事,差不多11点左右了,(离喝酒)已经过去了三四个小时,然后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出去,然后就在路上刮到了禁止倒垃圾的警示牌。
惊慌失措的张某随即打电话
让朋友李某来到现场
违法行为人 张某
一个是因为害怕,因为害怕酒驾,一个是不懂(处理),就叫了一个朋友过来帮忙处理,因为出于害怕就不敢承认嘛,警察问谁开的,我朋友就说他开的。
张某不仅酒醉驾
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找亲友顶包、作伪证
最终害人害己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枫亭中队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彭明树
李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被我局执行行政拘留4日,并处罚款500元,而车主也是驾驶员的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采取强制措施。奉劝广大市民朋友,喝酒后切勿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事故,一定要(留)在现场,并立即报警,切勿提供虚假证言、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喝酒不要开车!
开车不要喝酒!
也不要碍于亲情、友情替人作伪证
真正的帮忙
应当是及时提醒劝告
饮酒者不要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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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敏
▌校对:魏碧霞
▌审核:蔡佳豪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广播电视台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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