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不以人意志而转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医疗赔偿也是难以避免。
作者|宋绍辉律师
来源|卫生法学研究
作者按:医疗风险、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不以人意志而转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医疗赔偿也是难以避免。
我曾走访过不少医疗机构,发现有的医疗机构对责任人员不追责,有的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苛以重责,更有甚至,医疗机构措施简单,根据过错所发生的科室及不同赔偿比例仅处罚经治医师及科主任,造成对术中拉钩的处罚重于开刀的这一严重不合理的事实。
前者不利于医务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后者不利于医务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如何既有利于医务人员树立责任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医院管理者而言这确实是一道难题。
作者近日接受某医疗集团的委托制定医疗追责管理制度,经过思考,认为责任人员应当接受两方面的处理:一是分担医疗损害赔偿,在医疗责任险保障范围之外承担经济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要进行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处理。这样既能避免责任人员承受过多的经济责任,也能使其受到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戒,现公布根据该集团的具体情况拟制的追责办法,供读者参考。
医疗赔偿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赔偿包括医疗(服务)投诉赔偿及医疗损害赔偿。
第二条 医院及医师个人共同投医疗责任险,医师个人险保费由个人承担,外来医师险保费由医院承担。
第三条 医疗赔偿完全由医责险承担的,医师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出医责险保额赔偿部分,医师按照以下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1)超出医责险赔偿数额在50000元(含)以下部分的,医师个人承担10%;
(2)超出医责险赔偿数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部分的,医师个人承担5%。
(3)超出医责险赔偿数额在100000以上,200000元(含)以下部分的,医师个人承担3%
(4)超出医责险赔偿数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医师个人承担1%。
(5)未投保人员因过错产生赔偿的,按以上比例承担。
第四条 医务人员承担医疗赔偿后,医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或医院评定结果,根据责任人员过错程度,追究行政责任:
(1)轻微责任的,医院内通报批评;
(2)次要责任的,医院内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员当月绩效奖金,造成患者七级(含)以上伤残或死亡的,扣除50%年度绩效奖金;
(3)同等责任的,医院内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员当月绩效奖金及50%年度绩效奖金,造成患者七级(含)以上伤残或死亡的,扣除全年绩效奖金。
(4)主要及完全责任的,医院内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员当月绩效奖金及全年绩效奖金,造成患者七级(含)以上伤残或死亡的,降低基础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医疗赔偿如因多人共同过错所致,所有责任人员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及行政责任。
第六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意见仅为引玉之砖,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原标题为:医疗赔偿后医院咋追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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