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大型住宅小区项目,有高层、多层、排屋等,现场安装有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架)等。项目结算时发生纠纷,焦点在于:××房产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只约定了塔吊基础可以计取,其他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及基础拆除费均不再计取

该房产公司同时认为:现场只有静力压桩机、塔吊属于大型机械,而静力压桩机是分包单位的,现场的施工电梯和井架不属于大型设备。

总包××建设公司认可井架不是大型机械,且仅用在3层排屋,故同意不计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但一直主张必须计取施工电梯费用。因为塔吊、施工电梯的垂直运输费,还需要计算进出场费和安拆费,塔吊和施工电梯是垂直运输费用,进出场是按次计算,安拆定额中也有规定。施工电梯(人货梯)可以计算进出场费和安拆费的,在当地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定额中就有关于施工电梯安拆的定额子目。

双方争执不下,遂上诉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吗?

【答】

可以。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某项目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应否计取。××房产公司上诉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条约定“塔吊基础依据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不含劳保基金)按实计取,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及基础拆除费不再计取”,故施工电梯进出场及按拆费不应计取。本院认为,该条款未明确大型设备是否包含施工电梯,原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中大型设备系指塔吊而不包含施工电梯,并认定应当计取该项目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并无不当,××房产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略有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