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大网网站就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去年七月,《财新周刊》曾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采访我,我简单看了一下,当时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在草案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中有两处提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一处是草案第二十条,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内容;另一处是草案第四十条,确立国家队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的地位。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网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关于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