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约女老师阿丽(化名)吃饭后,协助朋友在车内对其进行猥亵,又要带阿丽去酒店拍不雅视频。2021年12月29日,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2008年9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8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6月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2019年7月19日晚,刘某某、高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老师阿丽(化名),到临县巴将军火锅店吃饭,晚24时许,刘某某、高某开车送阿丽回校途中,高某对阿丽进行猥亵行为,阿丽多次
向
求救刘某某,请求他将车停在学校,但是刘某某却配合高某,把开车至枣林半沟。
此时,刘某某故意下车躲开,高某在车内想要强行侵犯阿丽,因其处在生理期而未能得逞,但高某早已箭在弦上,他强迫她用嘴巴,解决问题。高某为了日后让阿丽随叫随到,又让刘某某开车到某宾馆,要拍阿丽的不雅视频用于威胁,在某宾馆大厅里,阿丽看见有服务人员后,赶紧给其同学打电话求救,高某和刘某某二人仓皇逃离现场。
检方认为,刘某某明知高某意图猥亵他人,仍为高某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刘某某与高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案已在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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