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书洁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法制建设、完善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推动我市消防安全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12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惠及民生、确保民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积极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实现了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市居民住宅区火灾风险隐患也逐渐增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和物业服务人等多个社会单位,政府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单位消防工作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针对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和具体问题,制定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是依法解决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保障全市火灾形势整体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中涉及部门的责任、细化相关制度、固化工作经验、弥补工作短板的客观需要;是科学构建我市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消防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42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总的工作原则和政府、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消防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部门、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施,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原则;重点对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消防车通道保障、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等问题进行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达到的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了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在各自领域内促进住宅区消防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各项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明确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职责划分 《条例》这样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突出其综合监管职能。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使用专项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查处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六项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四项职责。
《条例》突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其应承担弱势群体保护、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处理等五项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人负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劝阻业主违法行为等九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承接物业时的查验义务;规定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条例》明确十四类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如: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侵占、损坏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损坏建筑内楼层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生产加工储存、歌舞娱乐、校外培训等经营活动等等。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解决电动车充电难题 《条例》这样规定
我市居民住宅区电动车乱充电、乱停放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增建、改建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管理。《条例》还规定: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对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编辑:齐 杰
初审:李 萍
终审:柏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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