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淄博12月30日电 2021年12月24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邱某获准自行管理财产并按照经营方案进行重新创业,六年内需清偿65万元,87万余元债务将被免除。这是山东省内审结的第一例个人债务清理重整案。

基本案情

邱某于2021年11月2日向博山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11月17日裁定受理,指定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

据介绍,邱某系个体工商户,2012年7月在淄博市博山区从事日用陶瓷及家具的生产销售,先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及银行贷款,期间还为两名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3月因承担保证责任被立案执行,2021年9份,邱某因无力继续清偿个人贷款利息被银行起诉,冻结个人账户资金8843.10元,查封个人住房一套。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时共有4起涉执涉诉案件,债务总额140余万元。

博山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孙大鹏介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是个人破产程序,但具有“个人破产”功能,是人民法院以民事执行程序为基础,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对债务人全面调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个人破产若干制度形成的债务清理机制,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经查,邱某经营负债57万余元,包括个人银行贷款以及拖欠的原材料供应商货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负债94万余元,均属商业负债。另有住房贷款20余万元。邱某父亲长年卧病在床,需兄弟三人每月轮流护理赡养,有一女儿大学本科在读,需邱某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2018年4月,邱某到湖南长沙从事茶叶销售,无固定经营场所。

据管理人介绍,受长沙地区数次新冠疫情影响,邱某在2021年几乎没有收入,考虑到父亲患病卧床,女儿明年大学毕业,邱某萌生回乡继续创业不想再继续漂泊的想法。经调查分析,邱某在从事茶叶销售的四年间,平均年收入约16万元,具有积极偿债行为。结合其过去的创业背景,创业能力和未来收入情况,表明邱某具有一定的市场营销能力,于是法院同意对邱某进行个人债务重整。

法院审理

管理人制定债务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数据分析,对目前强制执行下的清偿和债务重整下的清偿向债权人做了客观分析对比,积极与各方利益主体沟通并征求意见。债务重整方案经过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

依据债务重整方案,允许邱某自行管理财产并作为创业资本,经营债权57.94万余元在前5年分别按照5万、7万、10万、13万、15万的数额清偿,清偿率达到86.29%,期间停止对邱某连带债务人的执行,解除邱某及连带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冻结,但继续保留不动产的查封措施。保证债权94万余元,重整期内前5年无需清偿,由债权人先行向其他清偿义务人主张权利或恢复执行,第6年根据债权人清收情况由邱某在15万元内清偿。清偿率预计在15.82%至16.92%之间,清偿后剩余保证债务不再清偿,由债权人继续向借款人和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据悉,日前邱某已经做好茶叶销售筹备工作,12月底正式营业。

案件特点

该案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下探索了个体工商户的重整可行性。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全国数量已经突破1亿,带动了近3亿人就业,在促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是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多数为生存型创业,属于自由职业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个体工商户陷入债务危机后如何退出市场以及能否重新创业是我们当下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该案从债务人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社会基础、经营方案等方面分析,最终确定邱某选择债务重整程序。对未来偿债能力,则借鉴金融机构贷款能力测评机制,对邱某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有无专长、从业经历、过去四年收入情况、必要生活支出等因素综合判断,解决了债权人对后期偿债数额无法预测的问题。

二是重整方案内容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公平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方案中允许债务人继续保留住宅及生活必需品,房贷优先清偿,允许对成年子女继续支付教育费,体现了优先保障债务人及家庭的生存及受教育权。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处置财产,清偿数额采用逐年递增方式,给债务人培育市场提供了基本保障,减轻了债创业初期的经济压力。在鼓励创业的同时,方案在制度设计上还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兼顾。例如建立了债务人重大财产变动报告制度、收支盈余定期报告制度,偶然所得优先清偿债务、继续采取不动产保全措施等一系列债权人保障机制,较好地调和了债务人正当权益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体现了对债务人发展、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三是涉债务人、债权人的实体权益事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例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确定管理人并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必要费用支出标准等全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确认;制定债务重整方案时向债权人充分释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价值,听取各债权人意见,把具有“个人破产”功能的若干制度如豁免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连带债务人追偿行为自动冻结制度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转化为相应方案内容,方案的表决通过即视为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社会意义

该案通过集中清理债务,实现了邱某的返乡创业梦,表明在当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暂时缺失的情况下,用好现有法律制度,依法探索、务实创新、公平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进行再次创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目的,较好地体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将来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生动的淄博样本,也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生动实践路径,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淄博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