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常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并不具备拆迁安置的职权,但有些时候,村民委员会会接受乡政府或镇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与村民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遇到上述情况,首先要分清楚做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主体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是当地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或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那么,毫无疑问,如果村委会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给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不足以让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起诉撤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当然为行政诉讼。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某些城市更新等特殊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作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主体,报乡政府或镇政府审核,再由镇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前文已经说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部门,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与村委会之间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纠纷,只能作为民事诉讼起诉吗?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虽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作出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主体,其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是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相关土地整体开发利用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那么《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上便是晏清律师与大家分享的本期内容,希望各位被征收人都能够在维权帮助下,取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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