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张某在一家酒店嫖娼,可是正在这时,却突然遇到民警查房,就在失足女准备开门时,张某慌乱中看到无处可藏,便用力打开窗户跳了下去,最终因坠楼导致了死亡,可是接下来张某妻子的做法,却让人十分不解。张某妻子认为酒店管理混乱,对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视而不见,于是一怒之下,向酒店索赔88万元。
本身来讲,张某与失足女在酒店发生不法关系,双方的行为是卖淫嫖娼关系,作为张某和失足女,两人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的处罚,即最高面临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两人在酒店发生不法关系时,巧遇民警查房,张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打开窗户跳了下去,由于张某本身是一名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打开窗户跳出去,即便没有坠亡,作为一名成年人,自己也十分清楚这样做的后果和危险性。当发生坠亡后,张某妻子认为酒店管理混乱,对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认定其存在过错。
事实上,如果是张某开的房间,那么张某与酒店之间确实存在着入住客房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酒店,应当保障入住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入住顾客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对此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张某打开窗户跳了出去,这个行为酒店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事实上,从侵权的角度来看,如果要认定酒店存在过错,首先就要存在侵权行为,其次就是要有损害后果,第三就是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张某打开窗户跳出去这个行为,并非酒店过错导致的,虽然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个损害后果,但是由于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便无需赔偿,当然最终法院也是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求。由于张某开房是为了卖淫嫖娼,那么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对此作为酒店来讲,有权要求张某立即离开,当然如果酒店明知其开房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不法行为,从而默认的,对此是有可能会成立容留卖淫罪的可能性的,当然要容留两人以上才会构成。虽说死者为大,但是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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