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4日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F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平路原马甸收费站北侧200米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张某某随即下车查看车辆状况,后在等待救援期间在该车后排座位上睡着。后由路过群众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暂住宿迁市**路**山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巷**号附**号)。张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张某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近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泰兴生活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