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车位,近日有网友向官媒表达诉求,称“沧州新华区保利罗兰春天销售违规捆绑人防车位”。随后,相关各方回复。

12月13日,网友留言:

我于2019年10月10日在沧州市新华区购买保利罗兰春天的房子,销售告知我必须买他们的车位,并且必须提前缴纳2万元的优惠服务费才能再购买他们的车位,等到交完钱,再签协议我才知道他们的车位是人防车位,不能买卖,只能租赁。而且签署的《保利香槟国际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未标明车位尺寸,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另外,住建部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也同样明确规定了,不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购房者如遇到开发商在房产销售中捆绑车位、储藏室销售,且不允许购房者修改合同,那么不仅是属于霸王条款,而且涉嫌强制消费,属于违规销售范畴。

12月22日,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文规定,投诉捆绑销售行为属于住建部门管辖。

12月23日,沧州市新华区住建局回复:

根据市、区住建部门职责分工,房地产销售管理由市住建局直接管理,区局没有相关职权。另外,根据住建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纠正搭售行为,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或者没收无法收回的搭售商品的货款,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法规条文,建议请相关部门依法尽快处置。

12月23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捆绑销售人防车位,建议向人防咨询。

关于小区车位类型

在沧州,很多小区都会有地下车位,但并不是每一个小区都是人防车位。一般情况小区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1、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产权车位一般是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该类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取得产权的业主也有买卖权。

2、公摊车位是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独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门为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很容易分辨出来,里面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关于人防停车位产权

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防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

现行《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结建”(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依照“物权法定”原则,人防停车位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商不能对外销售。

也就是说,人防工程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只有使用、管理、收益权由谁享有的问题,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有争议的,需通过自愿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人防停车位是业主的吗?

《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公摊规则》(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工程使用权属于开发单位,在开发单位与业主签订租赁协议后,使用权归业主。

关于人防车位可否买卖?

人防车位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车位的使用权的确有一定的限制,如发生战争时必须作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防车位是占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开发的停车位,属于国防资产,理论上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关于转移人防车位产权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根据《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可知,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