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宜昌12月31日电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湖北省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于12月3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为宜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宜昌是湖北省首个“全国文明城市”。2011年至今,已连续4次戴上“全国文明城市”桂冠。文明基因已融入宜昌城市的血脉,内化为城市发展竞争的“软实力”。今年7月,宜昌市召开动员大会,在全省率先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这次高台起跳,意味着与全国104个同等城市竞争。但在城市精细化治理、城市发展共建共享、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化风成俗等方面还存在差距,以及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
据悉,《条例》出台了若干新的罚则,涉及一些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措施,但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例如室内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吸烟且拒不改正、随地吐痰、便溺,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遛犬不牵绳也是问题比较突出的不文明行为,《湖北省物业管理和服务条例》仅对物业区域不牵绳遛犬规定有罚则,《条例》规定对物业区域外其他区域遛犬不牵绳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制定并实施《条例》,为宜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助力打造文化之城、志愿之城、好人之城、绿色之城,推动宜昌向更具创建带动力、价值引领力、区域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文明城市范例迈进。(杜玉婷、张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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