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深入,加之疫情及个别风险事件暴露的影响,我国中小银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面临的金融机构改革、业务转型与风险化解压力不断增大。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并将其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法规政策,着力推动中小银行以合并重组等方式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市场中已陆续出现辽沈银行、山西银行、四川银行、徐州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合并的案例,通过合并重组,中小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目 录
本系列文章将以大成具体参与执行的项目出发,按照如下专题陆续介绍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相关内容:
01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一):合并程序及关注要点
02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二):公司治理及关注要点
03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三):股权处置要点
04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四):不良资产处置架构及关注要点
05中小银行合并系列之(五):村镇银行特别篇
1银行合并中的股权处置模式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当中已经介绍,银行的合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两种类型,而在银行合并程序中,对被合并方原有股东的处置往往决定了合并过程是否顺利甚至是否能够完成。根据对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所持股权处置模式的不同(即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是否继续持股),可以将合并分为换股合并与现金收购两种模式。本团队执行的江苏某农商行新设项目、河北某城商行吸收合并3家村镇银行项目、辽宁某城商行设立及吸收合并辽宁省内城商行项目、原某银行下属30余家金融机构的清产核资及后续合并、剥离项目即采用了不同的股权处置模式。
换股合并:即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银行向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以其持有的被合并银行的股权价值为对价,认购存续或新设银行所发行的新股。合并后,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持有合并后存续或新设银行相应的股权。
现金收购:即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不成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银行的股东,由该存续或新设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以现金作为对价受让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所持股权。
2银行合并中股权规范流程
鉴于合并后被合并银行将直接解散,因此股权处置工作主要针对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开展,该项工作的主要流程如下:
股权梳理:商业银行通常股东人数较多,部分商业银行自然人股东可达近千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股权合规管理也提出了诸多要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在参与合并前预先完成股权梳理及规范工作。合并前股权梳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审核股东资格、股权权属、股东出资、股权权利限制等问题上,对核查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被合并银行当中拟入股存续或新设银行的原股东均符合入股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
制定股权处置方案:通过与参与合并各方股东的沟通谈判,确定合并过程中针对不同股东的股权处置形式(换股合并或现金收购),并形成股权处置方案。
股权处置应讲求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机构股东与自然人股东、本地股东与异地股东、职工股东与非职工股东、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不同类型应采取不同策略,必要时还应提前主动与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积极互动,为谈判和最终达成方案创造有利的条件。
股东(大)会表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合并的,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权处置方案作为合并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并方案一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3股权处置过程中需关注的要点
(1)股权梳理及登记
由于地方中小银行股东往往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因此在合并前应当对参与合并的银行尤其是股权尚未进行系统确权和集中托管的银行进行股东及股权的系统梳理,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登记的方式核实每户股东的身份并确认其所持股权的权属状态。股权梳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尽可能的管控舆情风险,避免大规模确权引起外界不必要的错误解读,同时考虑到确权登记将可能涉及到的人员集中问题,还应提前做好防控“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于已经登记确权的股东,应制作或更新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被合并方股东股权权属的依据。对于登记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证明遗失、委托持股、股东过世或无法联系等)应提前做好预案,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了解股东的相关情况。
(2)股东资格不适格
对于被合并银行原有股东在合并后入股存续或新设银行的,其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各项要求,该事项所涉及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
对于存在资格不适格、违规持股及持股超比例等问题的股东,可与其协商,在合并前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具有商业银行持股资格的第三方。
(3)股东谈判及定价
被合并方股东的处置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系统的工作,也是突显中小银行合并市场化、法制化目标的核心工作。股东谈判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的阶段,在拟定方案过程中,需以被合并方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同时综合考虑股东意愿、股东构成、股东资格、股东在本行贷款情况等多项因素,还应提前测算回购异议股东股权需支付的股价区间,并计划该项资金来源及支出路径等事宜,最终形成完整的股权处置方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合并的议案,经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通过。但结合相关项目的经验,中小银行合并项目的股权处置方案应尽可能确保全体股东尤其是被合并方股东认可。否则,如异议股东在行政许可程序中提出异议,或以侵犯股东财产权、股东大会程序不合规等为由提起诉讼,将影响行政许可的审核进度。
谈判的核心事项是“定价”,即换股的比例及收购的价格,价格的基础是被合并银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结果,并根据谈判情况最终进行确定。对于“换股”而言,如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换股比例还取决于吸收方的资产评估结果,以吸收方和被吸收方在同一基准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来计算新老股份的“换股”比例;该比例还将决定被吸收方原有股东持有的新银行股权的比重,对未来新设或存续银行的公司治理也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对于现金收购而言,还应考虑收购方的支付能力、资金成本等现实因素。
此外,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金融机构涉及合并、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因此,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还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国资管理程序。
(4)被合并方股权已被质押或冻结
中小银行合并的实践中,被合并方股权价值往往以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后确定的净资产值作为估值依据,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的银行来说,股权价值通常会有一定程度的减损。如该股权已被质押、冻结,而作为债权人或担保人的被合并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同意涉及股权价值减损的股权处置方案的,可能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处置担保或保全财产的风险,如权利人提出异议,将会对合并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法草案修订动向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公司合并规定也有不同程度的修改,部分重点内容的修订对比如下: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