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新一波外贸新规正式实施,涉及到税率、报关、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境外注册等,来和小运一起看看吧~
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安排开始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便利措施。
RCEP生效实施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规定,RCEP2022年1月1日对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国正式生效。我国将与日本首次达成关税减让安排。
实施降税的首年,中国从日本进口的商品中,24.9%的税目将实现零关税;日本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中,55.5%的税目关税降为零。此外,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等六个东盟国家在RCEP框架下,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分别达到64.7%、65%和66.8%。
如何借助RCEP让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享惠?据深圳海关介绍,企业应首先确定贸易货物是否在RCEP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内、产品是否获得RCEP原产资格、是否满足RCEP享惠程序性要件。
资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打包,在“运去哪”公众号聊天栏发送RCEP资料可直接下载。
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
12月20日,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和事项公布
12月20日,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到43种出口货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等两项进口货物。
*复制链接至商务部网站查阅全文: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2/20211203231693.shtml
过境运输施行申报无纸化
12月24日,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助企纾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新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五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复制链接查看通知全文: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1464/content.html
新版《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涉及79条内容,比2012年版本的64条多出15条。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查看全文: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657/index.html
取消进口肉类、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10月29日,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并予以发布,该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统一推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但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境外注册,一般而言,实施境外注册的主要为生产动物源性产品(肉类、水产品等)的企业。
中柬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12月16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查看全文: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073006/index.html
《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施行
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10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施行
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第2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行政区(市、县)内企业,不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舟山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港口收费价格调整
12月1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涨价通知:在原《宁波舟山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港口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实施调整。新目录清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公司2020年6月发布的港口收费目录清单中,码头装卸费标准为490元/20英尺重箱、751元/40英尺重箱,新标准为539元/20英尺重箱、826元/40英尺重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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