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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获刑收购者也难逃法网

因不少地方在冬至后有食用狗肉的传统和习俗,入冬后的狗肉销售需求量增大。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却铤而走险,干起了偷狗、非法收购狗肉的不法勾当。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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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间,李某先后22次来到横峰县姚家乡、岑阳镇、龙门乡等地,采用弩射杀狗的方式,将徐某、于某等人家中饲养的土狗盗走,分八次卖给卢某,由卢某再售出。从中李某获利6000元、卢某获利2000元。案发后,卢某退赔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缴违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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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横峰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卢某当庭认罪,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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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市民朋友,要吃狗肉,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哦。

来源:横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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