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网-吉林1月2日讯(图文/许笑笑)上述这种骗人过程可能大家看起来很拙劣,并且很多小伙伴还会不由自主念叨一句:“谁能相信这些呀!”但是,小编并非空穴来风,上述对话经历就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受害者还不止一人。这段看似低级的骗人手段,其实是一个有组织有分工的电信诈骗团伙联合作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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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张某在浏览媒体社交平台时,发现有人发布做手工活可以赚钱的消息,正巧与自己想做些兼职,却时间无法固定不谋而合:“在家做手工,做多少赚多少,不受束缚还挺好!”这样想着,张某便点开了小窗口私聊起了发布者(被告人肖某),几番交流下,肖某便邀请张某进入了QQ群,在群内,等待张某的不是一笔笔兼职奖励,而是一次次“套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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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利用两个QQ号在群内分别发布信用卡代还业务,及“收益人”收到好处的截图,利用高收益引诱群内其他人员,等其上钩后再将其拉入另一个QQ群,由他人进行专门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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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被害人张某本来是抱着赚些兼职钱的目的进来,却在这场骗局中起了贪心,经过多次充值,最终被骗了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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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携带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肖某在缅甸参与诈骗期间,通过“引流”、“控群”、介绍他人参与转账洗钱等方式导致他人被诈骗近1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介绍他人参与转账洗钱,系共同犯罪,肖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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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场看似漏洞百出,却又吸引了无数受害人的诈骗案件就告一段落了,在大家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更应给自己警醒,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骗子”骗人的方式已不止局限于身边,更渗透到了生活的周遭小事之中。大家都应引以为戒,不去贪图小利,不妄想不劳而获,如若遇到诈骗团伙,及时保留受骗证据,寻求法律的帮助。供稿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