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毒了,小姨子都不放过!”河北邢台,女子因临时有事,便喊了18岁的妹妹马某萌到其家中帮忙照顾孩子。由于马某萌当时感冒,其姐夫陈某便假装好心冲了两杯“感冒药”给马某萌喝。马某萌刚喝了一小纸杯过后,停了一会,又喝了一小杯,喝了这两次之后,马某萌直接就吐了。而陈某则全程在旁边盯着其喝完,并声称“良药苦口”,喝了一会就好了。

次日,马某萌出现上吐下泻症状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辗转多家医院后,最终才查出马某萌系百草枯中毒,后经检验,马某萌尿液中的“百草枯”浓度为70ng/ml。

报警后,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系马某萌的亲姐夫陈某。后经审讯,陈某声称其自感家庭经济条件差,其岳父一家人“瞧不起自己”,遂产生报复念头,后在家中将剩余的除草剂用水稀释后,分两次让马某萌服用。对此,陈某的岳父马某称双方家庭条件差不多,不存在“瞧不他”的情况。

目前,马某萌被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百草枯)、肺间质纤维化、I型呼吸衰竭等,情况不容乐观。而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逮捕。(来源:澎湃新闻)

以案说法:

小姨子是受姐姐委托,放下学习的时间过去帮忙照顾陈某孩子的,陈某居然在此期间,因所谓的自卑心理对其下此毒手,典型的以怨报德!令人发指!

服用“百枯草”会导致马某死亡后果的发生,陈某是明知的,但其对这种后果的发生却持放任、追求的态度,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负责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同意以此罪名对其批捕。那么接下来,陈某将会被检方起诉至法院,并接受人民审判。这是其罪有应得的下场。

有人说投毒不是应该以“投毒罪”处罚么?这里大家可能存在一个认知上的错误。即“投毒罪”是指以投毒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大家所熟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但因过失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所针对的侵害对象是指不特定人群。比如说,陈某所投毒的方式是将百枯草掺到井水里,有可能被不特定人群喝到掺有百枯草井水的,那么陈某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本案陈某虽然是使用投毒的方式意图杀人,但其行为所针对的侵害对象只是马某萌一人,因此本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的行为,目前未造成马某萌死亡后果的发生,但百枯草对人体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且持续的。因此,陈某的行为必须要从重处罚。

最后,不论陈某出于什么原因,要对年仅18岁的小姨子痛下杀手,但其应当知道其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因此不论其所言是真是假,绝对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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