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某酒吧外「捡尸」,带至旅馆性侵得逞,他见女子反抗便动手凌虐殴打,害女子全身是血、裸身跳楼逃跑求救,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判6年2月,二审改判王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王凌晨4时许,在酒吧外见一名女子酒醉倒卧在地上,随即把女子唤醒,一同搭计程车到旅馆休息;王对女子称,「你睡觉不用脱衣服吗」、「我开房间让你休息,你是不是要让我爽一下」等语。
王随后要求女子脱衣服发生性行为,他拉扯女方头发硬来,「你休想离开」、「你相不相信,我会让更难看」,甚至动手殴打胸口施暴、甩巴掌,将女子带进厕所,拿莲蓬头敲打头部和脸部,冲洗女方受伤流血的痕迹。
女子全身伤痕累累,来不及穿衣就裸身逃离房间,向清洁人员呼救,再从旅馆二楼水塔处跳楼,逃至附近豆浆店哭泣求援,报警处理。
一审认为王为满足自身性欲,殴打又性侵女子,造成女方身心创伤,迟未和被害人和解,依强制性交罪判6年2月徒刑、伤害罪判刑2月;案件上诉,二审认为,王已坦承犯行,改判4年6月徒刑,伤害罪部分则未上诉确定。最高法院认为二审认事用法没有违误,且量刑妥适,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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