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一直流传的说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同居分手后,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一方索要分手费也是个争议的话题。现在社会男女恋爱期间同居不是新鲜事,同居时间长短产生的法律关系后果截然不同。男女同居关系分手后,是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恋爱和同居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方以披露隐私要挟对方索要分手费,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什么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男女恋爱期间偶尔的同宿是否就是同居?或者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出轨与他人偶尔同宿是否是同居?《民法典》关于同居的定义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的同宿、发生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针对婚外情出轨对同居的定义。不是已婚男女的同居是不是这个定义呢?

婚外同居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是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诚,所以婚外出轨同居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单身男女恋爱同居来说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同居时间较长,有共同财产的,分手后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可以起诉要求分割。但是,同居期间获取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需要证据证实。

陈露霍尊恋爱多年分手后,陈露以暴露霍尊不良隐私信息索要恋爱期间财物和分手费,被霍尊指控敲诈勒索,目前被上海徐汇警方立案调查并取保候审。吴秀波与陈昱霖婚外同居7年分手后,女方陈昱霖以爆料吴秀波隐私为要挟,同吴秀波达成4000万元赔偿协议。吴秀波指控陈昱霖敲诈勒索。传闻陈昱霖(陈梦琳)在2021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1月份左右,陈昱霖微博发信息疑似出狱。吴秀波婚外与陈昱霖同居成为污点,从此淡出娱乐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吴秀波和陈昱霖的婚外同居关系】2018年9月24日,女演员陈昱霖发布朋友圈,称自己和已婚男演员吴秀波相恋七年,同时还曝光吴秀波和多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发布公开信,称陈昱霖曝光与吴秀波的恋情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陈昱霖到国外安心养病。

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陈昱霖便在机场警方抓捕 。随后,吴秀波方发律师声明,声明指出陈昱霖父母的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2019年1月19日,吴秀波妻子通过吴秀波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报警决定考虑了很久,因为他们被威胁和恐吓,索要几千万巨额钱财,他们在规劝和忍让后才报警”。

陈昱霖曝光吴秀波婚外出轨同居,玩弄女性,对吴秀波来说是公众人物的道德方面的污点。吴秀波指控陈昱霖敲诈勒索曝光隐私,涉嫌犯罪。陈昱霖和吴秀波达成4000万元的和解协议,约定4年分期支付,此后吴秀波给陈昱霖付款300万。但是,陈昱霖却突然改变约定,要求吴秀波一次性付清余款。最终吴秀波报警。在法庭上,陈昱霖的辩护人认为陈昱霖是被吴秀波故意设局陷害的,法院未予以认定。

吴秀波和陈昱霖的同居不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民法典》(当时是《婚姻法》)行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明文。陈昱霖俗称的“小三”,“二奶”明知吴秀波有家庭妻子,孩子,还和吴秀波发生不正当关系达7年之久,是不道德的。同居关系破裂后索要巨额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通过曝光吴秀波不良隐私行为获取高额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陈露和霍尊恋爱多年,恋爱期间双方有过同居和资金来往。分手后陈露想要回恋爱期间给霍尊的资金,霍尊方认为这是两人共同生活的花费。陈露以掌握霍尊不良隐私信息为要挟,与霍尊达成分手费协议高达900万元,霍尊方已经支付65万元。陈露持续的网络披露霍尊不良隐私导致霍尊成为不良艺人,退出娱乐圈。霍尊报警指控陈露敲诈勒索。不久前,上海警方对陈露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罪名是否成立还不确定。

陈露与陈昱霖的情况不同在于,陈露和霍尊都是单身,同居关系。根据此前陈露的微博爆料与霍尊恋爱期间双方有资金来往。陈昱霖纯粹是被吴秀波包养的性质,吴秀波单方面为此花费巨大。陈露索要分手费,其中有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算账的成分,有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成分。陈昱霖纯粹是索要被包养期间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上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当然,一些有钱人包养小三,小四等,分手后主动给分手费那是另外一回事。

同居有风险,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同居,都会造成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恋爱同居分手后,面临共同财产,隐私曝光,有孩子的还有抚养问题和今后再婚等问题。已婚男女婚外出轨同居面临家庭破裂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希望每个人都信守承诺,熟知法律避免成为婚姻家庭关系路途上的受害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