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松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开庭审理,松桃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石某某通过玩游戏认识在缅甸的“水哥”,“水哥”以高薪为诱惑骗石某某到缅甸务工。5月中旬,石某某在“水哥”的帮助下乘坐火车、飞机到达云南边境,正在偷渡出境时被查获并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几日之后,在“水哥”的帮助下石某某再次偷渡出境成功到达缅甸勐波。到缅甸后,石某某的财物和人身自由被“水哥”控制,每日在他人的枪棒监视下工作且所获报酬较少。石某某发现被骗后伺机逃离控制并偷渡回国,在云南省勐马镇边境被查获后再次被罚款人民币29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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