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融媒体中心 杨光富)今年6月9日晚,被告人贾某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至汶川县水磨镇凤凰村盗伐林木,由田某以1230元的价格将盗伐木材销售。次日晚,被告人贾某某、田某再次驾车前往凤凰村集体林内盗伐林木。经鉴定,被盗伐的11株林木树种为杉木,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3.342立方米。因两名被告盗伐后未进行补植修复,致使生态资源至今处于被破坏状态,汶川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庭审现场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11月17日,汶川县人民法院以网络视频方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实施的盗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为确保生态修复见实效,在举证环节,出示了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盗伐林木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方案对栽植时间、地点、树种选择、管护设计等方面提供了科学、专业阐释,有力支持了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法庭当庭判决被告贾某某、田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3月下旬按照《汶川县林业和草原局盗伐林木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在汶川县绵虒镇羌峰村补植复绿基地栽植岷江柏55株,并连续3年进行管护,确保成活。

汶川县检察机关作为公益守护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破坏生态环境、毁坏美好家园的违法者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为了督促被告修复受损生态,也是以此为契机,呼唤人们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弘扬生态文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倾力打造生态宜居家园,为谱写新时代美丽汶川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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