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2年1月5日,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江海兵法官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并在当天将民事调解书以电子版本的形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2021年11月1日新洲法庭受理了李某清诉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22年1月5日开庭时,原告李某清从外地赶到新洲来参与庭审,调解完毕后,李某清提出在外地上班不能及时来新洲法庭领取民事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诉讼便利,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定,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又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当天就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这是津市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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