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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第二天,为进一步加强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及《条例》落实相关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环境安全监察大队组织警力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上午10时30分,临汾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车站街中队组织警力在城区坂下十字路口设置临时执勤卡点,对过往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戴安全头盔、占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私自加装雨篷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大力宣传《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确保群众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面对被处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不理解,交通民警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认真给他们宣讲《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让他们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告知他们关注“山西临汾交警”微信公众号,让人民群众从中查阅学习《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宣传。
现场给群众讲解交通违法和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危害性
1月2日上午9时许,环境安全监察大队民警对过往群众开展《 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并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查处。
违法案例一
上午11时,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坂下十字路口发现一位非机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当即拦停了驾驶员,这位女士就明白了怎么回事,急忙解释说:“平时我都戴着头盔呢,今天实在是走的急,把头盔忘在家里了,下次一定记得戴。”大队民警对其讲解了已经实施的《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在教育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罚款20元的处罚。
这位女士未戴安全头盔,见交警查车,为了躲避在车流中乱窜,非常危险。
交警将其拦截后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罚款20元的处罚。
违法案例二
上午11时许,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在坂下十字路口开展电动自行车宣教工作中,发现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当即拦停了该驾驶人,指出了他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20元罚款。
违法案例三
“我在后面路口才上车,忘了系安全带了,平时都系呢。”在检查过程中,一辆出租车位于副驾驶座的乘客,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被交警拦下,民警依法对其处以5元罚款。对于交警作出的处罚,该乘客表示:“确实是我错了,我知道应该系上安全带,我愿意接受处罚。”民警随后对出租车驾驶员也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驾驶员有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的义务,“无论是前排还是后排的乘客都必须系安全带,一定要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违法案例四
一名违法驾驶人不耐烦地说:”不是录入一下小程序教育警告么,咋还罚款呢?“”从2022年1月1日起,不戴安全头盔我们就要依法进行处罚了。系统显示你都有几次记录了,说明我们对你已经宣传教育很多次了,这一次要对你进行20元的处罚。“交警严肃地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现场交警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执勤交警对其耐心劝导教育,引导他们遵守交通法规,讲解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交通民警始终把路面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主战场,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在辖区主要交通路口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法规宣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在交通民警的查处工作中,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但却存在“戴而不扣”佩戴不规范问题,对于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民警同样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叮嘱驾驶人务必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驾驶人的头部,在发生意外时可以有效减少颅脑损伤、减少意外损害,甚至挽救驾驶人的生命。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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