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南京警方通报,一男子在地铁上摸女生臀部被扇耳光,男子被拘留,对女子不处罚。据了解,男子被女生打了大约三分钟,在整个过程中,男子一直保持沉默。

事后女生对男子的行为进行举报,随后男子被警方带走,经过调查协调,警方给予男子行政拘留的处罚,女生涉嫌殴打他人,但因男子违法行为引起,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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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件中,男子在公共场合摸女生屁股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

1、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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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本次事件中男子猥亵在先,女子狂扇耳光的时候,女子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男子停止了自己的猥亵行为之后,如果再对男子进行攻击,就不在具有自卫性质了。

正当防卫定义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后到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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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幸好女子对于男子的身体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不然男子完全可以拿故意伤害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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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都需要知道的一点是,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个时候,不仅自己可能受到一定的处罚,还可能让犯罪者钻空子,所以何不让法律来处置哪些违法犯罪的人,“以暴制暴的”方式虽然解气,但是他并不是一个最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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