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月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除了过去常常提及的APP外,本次《规定》明确提出把应用平台纳入监管范畴。《规定》指出,“应用平台”其实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

应用商店是用户获取APP的重要渠道,是用户与开发者之间重要的媒介。但在过往,应用平台常常存在诸多监管上的不足。比如APP能轻易上架应用商店,如此低的上架门槛,以及不严谨的审核,正是多年来APP市场乱象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还滋生了许多不合规的应用平台。

不难看出,应用平台混杂,APP上架门槛较低是目前监管上有待加强的两个方面。而围绕这两个方面,《规定》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比如要求应用平台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并列举了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公约、服务协议等。

而在强化应用平台监管职责方面,《规定》提出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此外,应用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APP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规定》提出,应用平台有责任对APP相关许可、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未通过核验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击黑灰产方面,平台同样应当有APP监测评估机制,并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除此之外,《规定》还提出应用平台要建立及时发现、防范APP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