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月7日讯(通讯员 唐灿辉 记者 王敏)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告人宋某某、叶某弟明知所承运的货物来路不正,却受利益的驱使予以运输,其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两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宋某某曾因交通肇事欠下一大笔外债,正在一筹莫展之际,接到其福建省政和县同乡叶某军的电话,委托其长途运输一批货物并许诺予以丰厚运费,宋某某遂以13000元(含9000元押金)的价格租赁一辆厢式货车从上海出发前往福建接货。2021年8月30日凌晨,宋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福建省漳州市一高速公路收费站,由一骑摩托车男子带路到一处僻静地点接货。在装货物时,宋某某闻到很浓重的烟味,知道所装货物有“猫腻”,系来路不正的烟草制品,仍然驾驶货车在某服务区接其表叔叶某弟,二人轮流开车前往成都交货。宋某某、叶某弟交货后又运输另一批货物前往广东惠州,到达惠州卸货后,宋某某又接到叶某军要求二人到上次相同地点装“货”的电话,运费两次一并结算。宋某某、叶某弟明知对方要求托运的货物为非正规渠道出来的香烟,为尽早“回本”驾驶货车再次前往漳州接货。2021年9月8日上午,宋某某、叶某弟运货前往成都交货途经衡阳市石鼓区高速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缴获假冒伪劣红塔山、黄鹤楼、云烟、白沙、天子等品牌香烟共计7539条,价值100余万元。
检察官提示:我国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专卖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叶某弟贪图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犯罪而帮助提供长途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对上述两被告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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