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方2022年1月9日公开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5日15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路口的斑马线处,与沿斑马线由南向北骑电动二轮车通过道路的汪某甲发生碰撞,致汪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甲负次另查明,刘某某所驾车辆已投保三者险人民币200万元及交强险,刘某某另行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非机动车过马路时,请下车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这起事故的被害人因骑行过马路的方式不对,而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所以提示广大市民,非机动车过马路时,请下车推行,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