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4日,长治市潞州区漳泽水库大坝路段水库百利园鱼莊路段发生一起致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立即对该事故进行深入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案卷、参与检验鉴定和专家论证等调查取证活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深度调查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5日18时10分许,蒋XX驾驶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沿漳泽水库环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市漳泽水库大坝路段水库百利园鱼莊路段时,与赵XX骑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北向东南方向行驶发生碰撞,致赵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二、检验鉴定

1、2021年11月26日我大队委托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对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与赵XX骑的小鸟二轮电动车进行了碰撞痕迹和小鸟二轮电动车的行驶方向鉴定,对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12月18日收到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1]交鉴字CZ第288号),鉴定意见:1、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0KM/H。由西向东行驶的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由北向东南方向行驶的小鸟二轮电动车右后部发生碰撞,致电动车左侧倒地可以成立。12月18日收到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鉴所[2021]交鉴字CZ第287号),鉴定意见: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和外部灯光系统的工作性能均合格。

三、事故道路情况调查

本次事故现场位于长治市潞州区漳泽水库环湖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人行道,机动车道各宽6米,人行道宽2米,夜间无路灯。

该道路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时速应低于每小时40公里。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从2018年至2021年近三年内的事故情况来看,该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点段。

四、当日天气情况调查

事发当时天气为晴天傍晚,无雾霾等影响视线因素存在,能见度300米以上,天气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

五、近三年交通事故情况调查

经调查,事发路段近三年未发生同类型驾驶人、同型号车辆在同一路段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相关记录。

六、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1、蒋XX驾驶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系沿漳泽水库环湖路由西向东行驶;

2、赵XX骑二轮电动自行车系沿漳泽水库环湖路由北向东南方向行驶;

七、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和二轮电动自行车碰撞痕迹及电动车行驶方向鉴定报告、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车速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蒋XX驾驶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赵XX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靠右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八、确认当事各方行为违法性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当事人责任:

蒋XX驾驶豫NXXX5V小型普通客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

赵XX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拟认定都XX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赵XX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在2021年11月23日制作,事故当事双方签收送达回执均无异议,事故中受伤的赵XX还在医院积极治疗中。

九、相关意见和建议:

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一是驾驶员蒋XX在乡村道路上超速行驶,二是赵XX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未靠右行驶;

针对该案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1、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查超速、超员、超载、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2、针对农村、城郊地区要进行大范围的交通安全知识宣讲,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3、要将近期交通违法、事故典型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讲危害、讲后果、讲责任,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长治市公安局交警察支队五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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