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节日里,

为了增添喜庆、热闹的氛围,

少不了要燃放烟花爆竹,

尤其年关将至,

更少不了烟花爆竹的点缀,

此时,也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

但检察官要提醒您:

购买烟花爆竹要找正规渠道,

销售烟花爆竹更要经过许可,

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才能经营

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就办理了

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

经审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期间,其将价值人民币19余万元的烟花爆竹陆续销售给邵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份、11月份,蔡某某分别租赁两处房屋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经鉴定,两处烟花爆竹价值共计18余万元。

最终,蔡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案:温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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