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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东桥镇“2.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报批东桥镇“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惠应急〔2021〕118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惠安县人民政府“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附件:惠安县东桥镇“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惠安县人民政府
附件
惠安县东桥镇“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2月2日13时04分许,惠安县东桥镇国道228线4933KM+100M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到路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县政府授权,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东桥镇政府等单位,依法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闽CC827*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8XXYKR1T,整备质量2800kg,核定载质量:1485kg,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庄某霞(驾驶员刘某妻子),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3月31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规定,该车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2.当事人
(1)刘某(车辆驾驶人),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址:惠安县东岭镇小坵村西垵13*号,准驾记录:C1、E,驾驶证号码:3505211**********9,档案编号:3505241296**。
(2)庄某,女,1958年12月出生,住址: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山头2**号,身份证号码:3505211**********X。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CC827*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21〕车检字第0179号),鉴定结论为:车辆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事故路段:国道228线4933KM+100M路段,路中有绿化带隔离,机非混合通行道路;双向四车道,单向两条车道;路面性质水泥,路面干燥。
2.交通环境:事发时天气晴,但路边着火,路面有烟雾,视线不良。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发地点位于国道228线4933KM+100M处,路
面水泥结构,路面干燥,路边树木因着火冒烟。
事故车辆闽CC827*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大灯破损,车前保
险杆右侧破裂,车后厢未装载货物,周边遗留一只鞋子及车辆前大灯内部构件,现场有滩面积为18cm*25cm大小的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2日13时4分许,刘某驾驶闽CC827*号轻型厢式货车至G228线4933M+100M路段,遇前方道路因火灾烟雾致使视线不良向右变更车道继续往前行驶时,与路边推行手推车的行人庄某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2月2日13时09分,惠安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伤者庄某送往惠安县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庄某,女,63岁,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紧急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万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在前方路边着火,烟雾较大影响行车视线时,未察明前方道路情况,未注意到路边行人,盲目变更车道行驶。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安县东桥镇“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桥中队制定每周日常路面巡逻和勤务安排表,并遵循《关于切实强化路面勤务工作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的通知》(泉公综〔2012〕240号)规定要求,将每周勤务安排报大队备案。事故当日,东桥中队根据勤务安排表进行设卡及巡逻,事故发生时段对G228路段无执勤任务,当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76起,其中酒驾2起、货车超载1起、摩托车超员6起、涉牌19起、涉证19起、未戴安全头盔19起。同时,事故当日未接到该路段路况的相关举报信息。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
六、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刘某,闽CC827*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构成犯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建议不再另行追究责任。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对影响道路车辆正常行驶的因素加大排查力度,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全县各中队警力配置,指导各中队合理安排勤务,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相应倾斜。
(二)东桥镇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惠安县人民政府“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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