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涵江),公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情况,记者获悉,多家企业因为违法排气偷偷排污等污染周边环境,被重罚。

01

莆田市启丰鞋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启丰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冷粘鞋城厢车间北侧一层铁皮构造的厂房内新增一鞋底注塑车间,现场有5台鞋底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该厂当事人未能提供新增注塑鞋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材料。 经调查,该厂在2018年已新扩建该注塑鞋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216700元。

02

莆田市博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在员工食堂宿舍楼南侧车间内增设磷化、发黑车间(工序)并投入生产。

执法人员查询“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材料, 原报告表、报告表批复意见及验收材料中无磷化、发黑车间(工序)的相关内容。

上述新增工序生产过程有生产废水及废气产生,未配套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213400元。

03

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对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行政经理蔡卿的陪同下,发现该公司擅自将综合污水处理站内沉积的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于无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136000元【 已缴纳】。

04

蔺世华

2021年7月18日、19日,莆田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蔺世华的陪同下,对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海防路大旺巷附近树林和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收集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内沉积的污泥后,运输至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海防路大旺巷附近树林进行倾倒,且未将污泥处置情况报告莆田德信电子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10700元。

05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5日0点10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梧塘镇枫林村和萩芦镇双亭村交界的旭辉美好花庭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施工单位是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正在进行18区底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对工地10号楼围墙外进行噪音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莆检[2021]第08074号显示噪音超标(60dB)。

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 【已缴纳】。

06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繁兴

塑胶电子制品加工厂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当日手工喷漆线正在生产,喷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水帘过滤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仅将一袋少量活性炭放置在排气烟囱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380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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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看莆田转载编辑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