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北省海兴县,时年34岁男子郭某,怀疑他的妻子小香(化名)与男子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根据放在小香车上的手机定位,找到发生男女关系的二人。当郭某用手机录取二人视频时,二人不以为然,毫无愧意,郭某极度义愤,便用刀将张某和小香捅伤。2022年1月13日,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郭某,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郭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在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郭某怀疑他的妻子小香,与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在他妻子驾驶的冀J牌照的轿车内,装置了用于定位和监听的红米手机。2020年6月14日,郭某通过该手机得知,他妻子小香与张某,正在海兴县辛集镇某某庄东南方向,某某高速高架桥下轿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郭某就从他家中携带两把刀具,骑电动车到高架桥下,看见小香、张某二人都坐在车内,也不理他,就与张某发生冲突。郭某趁张某下车穿鞋的机会,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多次捅张某的胸部、腹部。在张某逃向高架桥下柱子旁时,郭某继续追着张某用刀捅刺,张某逃跑摔倒后,郭某仍用刀捅刺张某。

小香在阻拦郭某追张某的过程中,被郭某用刀捅刺左侧腹部。后来郭某在小香的劝说下,停止捅刺张某,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陪同受害人到达海兴县医院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郭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小香的伤情都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郭某取得小香的谅解。另查明,郭某用自己的手机主动报警,接受了海兴县公安局的看管和讯问。

张某诉称,请求依法追究郭某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并从重处罚。依法判决郭某赔偿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1万6千余元,其他损失司法鉴定后确定。庭审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39万2千余元。

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在量刑上具有应当减轻,可以从轻,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法院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适用。关于犯罪形态,郭某主动放弃不法侵害,拨打120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中止,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减轻刑事处罚。

郭某将伤者送去医院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郭某认罪、认罚,并且是初犯,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具有严重的过错,小香是郭某的妻子,自三年前开始与张某长期保持姘靠关系,期间郭某发现后多次警告仍不听劝阻,案件发生前二人被郭某当场发现时,以一种完全不在乎的态度应对,严重的伤害到郭某的自尊,才酿成如此悲剧。二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伦理、善良风俗,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郭某从轻处罚。郭某得到了小香的谅解,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说道,2020年6月14日上午,他给小香发QQ信息,说自行车修好了,让小香把车子推回去。过了一会儿,小香就到了他家里,当时他家里就他和他家的两个女儿在家,他妻子上班了。小香看了看车子,他说车子再有什么问题再找他,小香说行。然后他就让小香骑着自行车回家了。

又过了一会儿,小香在QQ上跟他说,孩子挺喜欢车子的颜色,然后问他出去吗,他说等一会儿,小香说行,还说她开车过来接他。随后小香开车到了他家南边,小香给他发信息说到了。他和小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是什么好事,他怕让人看见说闲话。他问小香外边有人吗,小香说有一个晒麦子的,他一看就一个人就直接出门了。

当他到了他家南边,小香把车头朝东停着,他直接上了驾驶座后边的座上。在车上小香还问他去赶集吗,他说不去,小香就开车拉着他,沿着某某新河北河坝,到了辛集镇某某庄村南边,一座高速公路高架桥下边,大约中午12点左右,小香把车朝西停下,他这时候就坐到副驾驶后边的座位上,小香下车坐到驾驶座后边的座位上。

他记得他俩先在那说了一会儿话,随后来了感觉,他俩在车后座上发生了男女关系。小香自己脱的裤子和内裤,他把他的裤子和内裤退到膝盖上边一点的位置,接着他们两个发生了男女关系,发生完男女关系之后,他俩又把衣服穿好,但是他俩都没有穿鞋,在车上闲着没事,他还给小香修了脚趾甲。

小香问他回去吗,他说每次出来都急着往家走,家里有事啊,小香说没事,小香看他不想回去,也就不提回去的事了。随后他俩就自己玩自己的手机。时不时地说几句话,但是说的话不多,主要是玩手机。他俩有这种关系二三年了,这一次在车上发生了一次男女关系。

他俩在车上各自玩手机的时候,车后边的两个车门是敞开的,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郭某突然出现在他这一边的车门外边,手里拿着手机,应该是给他们录像了,他记得这时听见郭某嘴里说了句话,但是说的什么他不清楚了,还没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郭某就冲过来拿东西捅了他一下,具体什么东西他没有看清楚,但是他肯定这一次不是用刀捅的。

他印象中郭某捅完他这一下之后,紧接着拿刀子,捅了他左侧胸部一刀,他一看郭某拿刀子捅他,他就往小香那一边靠,想从小香这边下去,但是当时小香也在车上,他下不去,这个过程中郭某还拿刀扎了他两下,应该是扎的他的腿和屁股,郭某看见他往小香那边靠,郭某以为他想在那边下车,就从他这边走开了,他趁机从他这边下的车。

下车后他想往西边去,郭某也追了过来,郭某拿着刀子朝他乱比划,连砍带刺的,他就用两个手挡,造成他右手腕和左手大拇指被砍伤,因为右手腕被砍伤出血严重,他意识就模糊了,记忆断断续续的。他记得他还喊小香说赶紧送他去医院,他要不行了,到最后他是连走带爬上的车。

随后他又听见小香说郭某,让他把刀扔了,再之后的事他就不记得了。还有就是120急救车上下来医生,让他上他们的车,他说不行,他动不了,随后他也没换车,等他到了海兴县医院,医生问他家属的联系方式,他记不起来了,再之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

郭某被捕后供述,几年前的时候,他发现他妻子小香可能出轨了,但是他不知道出轨的对象是谁。当时因为这件事,他还和小香闹了一阵别扭,但一直没有找出那个人是谁,渐渐地他就把这件事放下了。没过多长时间,他发现小香还是有出轨的迹象。

为了查清小香出轨的对象是谁,2019年8、9月份,他在网上购买了汽车GPS定位器,带录音功能,趁小香不注意的时候,他把定位器装在方向盘下方。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当时他大舅过生日,他准备和小香一起去,小香说她妹妹从山东莱阳回来,他家孩子也跟着她妹妹回来,她说去埕口桥接孩子,让他自己先去。

在饭店里的时候,他们一家人都在等小香,怎么等也等不来,电话也不接,他起了疑心,从手机上打开GPS软件定位器,听了录音发现小香和一个男子在一起。当时因为一家人都在一起,他忍着没有发作。当天下午2点左右,小香才到了饭店,当时小香没接到孩子。他们都快吃饱饭了,小香坐下吃了几口就散场了。

他因为喝了点酒回家躺下睡觉了,小香开车出去接孩子了。他睡醒了觉,小香已经接孩子回来了。他们一起吃完晚饭后,小香带着孩子在屋里玩,他自己在家里的偏房里听了定位器上的录音,录音是30秒一段,他听了几段,发现中午和小香出去的男的,是他在一个公司上班的同事张某,因为他经常坐着张某的车上下班,对张某的声音比较熟悉,他能确定和小香在一起的男子就是张某。

回到屋里他就自己在一个屋里,小香带着孩子在另一个屋里。到了晚上快睡觉的时候,他越想越堵心,就到另一个屋里问小香中午干什么去了,小香不想当着孩子的面说这件事,就想把他往外推,当时他比较冲动,直接和小香动手了。他用拳头打了小香脸几下,他家孩子见他打小香就吓哭了,给他父母打的电话。他听到孩子的哭声,就醒过味来了,没再和小香动手。

小香见他不打她了,就开始收拾东西,并给她父母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接她。过了一会儿,他父母先到了他家里,他们问他因为什么,他说小香出轨了,他父母问他有什么证据,他说手机上有录音,他还没有来得及给他父母听录音,小香的父母也到他家了。小香父母问他为什么打他们的女儿,他说小香出轨了,小香父母让他拿出证据。

因为他妈妈怕他家庭破裂,拦着不让他说,他就没提录音的事,小香父亲见他不说话打了他两下,然后双方父母劝了他们几句就都走了。他和小香谈了一会,小香嫌他不体贴,他说咱都两个孩子了,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啊,谁有错谁改,小香当时答应了,这件事就算翻篇了。他从平常的一些表现,小香接电话偷偷摸摸的,觉得不正常。

他和张某在一个单位上班,经常坐张某的车上下班,对张某的说话语气、声音太熟悉了,他能确定就是张某。他和张某没有面对面谈这件事,他有张某微信,在微信上和张某说过。他说的大概意思是各自管好各自的家庭,以后别和小香联系了,张某没有明确答应他,只是说让他管好小香,别让小香再找他就行了。

他就再也没有坐过张某的车,有时候在公司看见也不搭理张某。虽然这件事翻篇了,但他心里始终有个疙瘩,他发现小香和张某一直没有断联系,他心里一直憋着一口气。2020年6月13日上午,他偷偷在小香开的车后备箱下边,放备胎的空格里,放了一部红米手机。这部手机是之前他偷偷给他父亲买的,但是他父亲不会用,一直放在一边,小香不知道有这部手机。

放完手机的当天下午,他就上班了。6月14日上午8点多钟,他下班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休息。到了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他用他的手机给放在车上的红米手机定位,发现位置在辛集方向,因为这个位置比较偏僻,离家也远,他就起了疑心,打了个出租车往家赶。到了他家之后,他发现只有两个孩子在家,当时想在家等小香回来和她谈谈,他让孩子去奶奶家了。

他在家等了一会儿,小香一直没有回来,而且位置始终没有变化,他心里就来气了。他之前往车上放手机的时候,设置为自动接听模式,他往车上的手机打电话,听见他们刚发生完男女关系,接着又正在发生男女关系,他觉得这是在挑战他的底线。

他从他家东数第一间卧室,他放衣服的衣柜里,拿了一把他经常把玩的黑色刀把的刀,然后又在他家厨房的切菜板旁边拿了一把水果刀,两把刀都放在他外套的右衣兜里,骑着电动车按着手机定位的位置去了。当他到了手机定位某某村,东南高架桥下边的时候,看到他家的车就停在某某大桥北河坝北侧的小道旁,车后排座两个车门都开着。

因为都是荒地,他把电动车停下,悄悄地朝着他家的车走过去,当他走到车副驾驶座这一侧后门时,他看见小香和张某一左一右,坐在车的后排座上,两个人都没有穿鞋,光脚蹬在车前座椅上玩手机,他离近之后,两个人也看见他了。

他当时是拿手机录着视频过去的,他们发现他过去了,他就和他们说要录个视频当证据,结果两个人只是抬头看了他一眼,又继续玩手机,嘴里说着录吧、录吧,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他看这情形就气得不行了,上前用拳头锤了张某的头部几拳,张某就光着脚从车上下来,想要从车上拿鞋来穿上,看架势要和他打仗。

他就上前用随身携带的电棒捅了张某几下。当时张某穿鞋的时候是半蹲着的姿势,头朝东南方向,他在车尾这边朝西站着。他脑子一热,向后撤了几步,从兜里掏出黑色刀把的刀子,趁着张某半蹲着穿鞋的时候,拿着刀子就开始捅张某,具体捅了几刀他记不清了。张某见他拿刀子捅了他,鞋也没穿上,一只手捂着伤口,一只手撑着地,身子朝上,光着两个脚丫子蹬地往西边躲。

他见张某还有劲躲,就在后边追张某,他俩差一步距离的时候,他拿刀子往前一捅,捅没捅上他不知道,但是张某没有停下,接着往西躲,当张某到了高架桥下边桥柱子旁边时,张某停下不动了,他上去冲着张某的上半身捅了一刀,捅完之后他就又往后撤了一下,张某见他还是追着捅他,就站起来半弯着腰往北跑,因为北面是草丛,他就没进去追,他站在外边开始骂街。

他通过给车上的手机打电话,知道小香和张某发生了二三次男女关系,被他堵上了还是什么也不在乎的样子,他就更生气了,失去理智了,就想今天不是张某死就是他死。因为张某还躲,肯定是还有劲啊,他就更来气了,追着捅张某,什么时候躺那不动了,他才不捅张某。

他在草丛边上骂张某的时候,张某想从草丛东边绕到他家车上去,让小香开车拉着他跑,他也往东跑,并在东边小土道边上,把张某截住了,截下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张某自己摔倒了,他上去想拿刀再捅张某几刀,他刚到张某身边,张某就用脚踹他,他见张某踹他,就用刀捅了张某的腿几刀,具体捅了几刀,他也记不清啦。

这时张某从旁边捡起一块砖扔他,他见张某拿砖头扔他,他就往后退了几步,张某趁这个机会,又往他家车的方向跑,这时候他看见小香已经把车倒出来了,他又从后面追张某,小香见他还是追张某,就从车上下来拦他,他把刀往前一送,就捅到小香左腹部这一块,他见他拿刀子捅了小香,突然就心软了,就再也没有追张某,这时候张某已经上到车后排座上了。

小香在那劝他别闹了,得赶紧救人,人要是真死了,他得坐牢,她和孩子怎么办,说完这些小香就想上车,拉着张某去医院。他说他开车,小香不让,小香说让他把刀子扔了,到后座上看着张某点,他不同意小香开车,小香也不让他开车,他俩在那儿扯了一会儿,最后他把刀子往旁边一扔,上到车后座上,小香开着车往县医院赶。

在道上的时候,他拿手机打的120急救电话,让他们从道上接应他们一下。当他们过了某庄村,往西又走了一段路,他们看见了救护车。他下车拦下的救护车,救护车上下来人,想把张某从他家车上转移到救护车上,但是小香在旁边说张某的伤比较重,别动他了,张某自己也说不动了,救护车上的医生也同意了,他们安排一个护士,上了他家车的后排座上照顾张某。

这时他就想去开车,让小香去救护车上包扎一下,但是小香不去,最后他拧不过小香,他就上了救护车在前边开道,小香开车在后边跟着,他们一起到了海兴县医院,他看见小香和张某进了急诊室,他就打了110报警了。

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县医院,找他了解情况,张某的家属也到了县医院,并想动手打他,他就被带到了派出所,然后他又被辛集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了辛集派出所,最后他被带到海兴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出于义愤失去理智,持刀具肆意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致张某、小香重伤二级,张某经鉴定九级、十级、十级伤残,应从重处罚。郭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郭某拨打120并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拨打110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案件侦查阶段,小香明确表示对郭某予以谅解。郭某的亲属在审理阶段,积极自愿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作为赔偿张某的损失,虽然没有取得张某的谅解,但应酌情从轻处罚。

郭某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张某和小香在郭某发现他们二人行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仍肆无忌惮,继续姘靠。

张某从此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张某应当对他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行为人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程度,确定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按6:4分担较为妥当。郭某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9万5千余元。

综上所述,此案郭某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出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以上足以认定郭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张某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各项损失9万5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