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在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欢表示,今年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长春市四环路以外的这些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长春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昕

来源:中国吉林网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张饮杨审校:熊一黎

主编:马楠监制:陈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