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宜宾市屏山县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查处3起涉疫地区返乡不配合,扰乱疫情防控行为,分别对3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自贡回宜不配合隔离

2021年11月3日,新安镇安和村黄某从自贡富顺县返乡,经政府干部多次沟通仍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集中隔离, 接到政府报警后,新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奔赴黄某住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告知最新疫情防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对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从浙江回宜不配合核酸检测

2021年12月9日,新安镇胜利村防控办工作人员在对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李某某有浙江省宁波市旅居史,通知对方配合开展3天2次核酸检测,被李某某拒绝。

随后新安镇防控办工作人员、胜利村村组干部以及联系村干部多次沟通,李某某均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新安派出所得悉上述情况后,上门对其进行宣传教育,随后将李某某带至新安卫生院进行核酸检测,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从广州回宜不配合隔离

2021年12月23日,滨湖社区李某从广州花都区返乡,未按要求向所在地社区进行报备,在社区干部要求提供返乡信息时不配合,核实是从广州市花都区返乡后,告知要对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但李某拒不配合。经新安派出所民警、防控办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宣传教育,马上对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隔离解除后李某被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警方提醒: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存在瞒报谎报行程轨迹、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处罚

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屏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