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回收再生第1媒体,第9002篇文章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布,引起了多方关注。2022年1月11日晚8:00,在塑料再生大讲堂,举办了以“2022废塑料增值税新政解读”为主题的直播,主讲人为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常务副会长王旺、北京绿账本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阚振芳,邀请嘉宾为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再生PET分会会长曹卫东、湖北玖隆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国明、广东盈拓实业投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项宪文、山西志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任吉学

本次直播浏览量达到4259,多位行业从业者在直播中就税收制度提出问题并参与讨论,最后主讲人就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财税专家阚振芳对《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进行了详细解读;塑料回收行业两个著名企业的财务总监项宪文和任吉学从新的税收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曹卫东会长和唐国明总经理从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角度分析新的税收制度可能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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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直播将分3篇文章详细讲解税收制度,本文以财税专家阚振芳解读《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主题。

主讲嘉宾:阚振芳

北京绿账本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财税专家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公告原文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可选不是强制

(2)选3%是征收率不能抵扣自身进项税(重点),但开出专票给利废企业可以抵,文件没有限定销售对象。选3%是否可以转回文件未明确(可能以后会明确)。

举例:如选3%,所有进项将不能抵扣相当成本,无论是1%,还是13%的进项均不可抵扣,如仍用13%,可以抵扣进项。

举例:A/13%税负;B/3%税负

(3)提定的是回收企业,则生产中产生不可以选择3%

(4)可以超过500万,本次是一般纳税人选3%征收率,所以当然可以超过500万/年,假设回收企业年营业额10亿元,符合条件的销售收购再生资源当然可按3%征收率,3%不影响其他业务,混业的就分开计。如收废钢3%,其他正常业务仍为13%;且此部分不得抵扣,所以是分开计税。下面有公式

(5)由于回收企业与利废企业不再分配地方返还,将对未来市场13%、3%不同专票收购定价产生影响,利废企业将关注不含税进价,以此为作主要定价方式,即如废纸市场2260元/吨[价款2000+值值税260]由于260可以抵,利废企业重点看是2000元,如果是3%专票,利废企业可以承受的约是2060元。

公告原文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解读:

选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中有一即可]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注:是回收经营备案,个体户500万以下小规模税本来就是3%(现行1%),不影响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详情点击链接:

公告原文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

以前靠财政返还,并且部分返还,部分不返还,地方返还将成为历史。现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明确规定不允许财政返还,这一点是主要变化,举例:

(1)13%:不考虑进项原来13%地方留成6.5%,返90%,则增值税实缴税负为13%-6.5%*90%=7.15%;可以理解为开13%,对方抵13%,实缴7.15%;

现在开13%,对方抵13%,实缴13%;

(2)3%:开3%,对方抵3%,实缴3%;如果有进项1%不能抵扣,进销项增值税合计约4%;

公告原文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解读:公司员工工作不需要缴纳税赋,这就是一般性规定。

公告原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公告原文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解读:

1.增值税专票、普通发票。小额内部凭证、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影响退税

2.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公告原文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解读:

收购台账,账册、系统有:

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备查,真实性、准确性核查。存证要清晰。

公告原文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解读:

1.剔除: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剔除: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公告原文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解读:

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告原文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解读:

企业要重视纳税评级,A B MC D

公告原文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解读:

1.前6月环保罚款10万元含以上

2. 前6月税收罚款10万元含以上,或骗税,虚开

公告原文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总结

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不再允许财政返还,不再退税,地方返还将成为历史,要求存证清晰,这是本次公告的重点。对行业的影响是定价变了,原来很多地方是依靠园区才能做,不再退税后,只要能注册个体户,基本条件满足,全国将会迎来行业大爆发,不再受区域限制。存在问题是前端个体户是否能够核定,如果能够核定将会全链条合规,如果个体户解决不了,增值税还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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