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严守18亿亩红线的推进,一些占用耕地违规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渐暴露出来。在整改过程中,大量未经批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住房面临被强拆的风险,而乡镇作为属地管理的行政主体首当其冲。

本文将以法律的角度,探究在乡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住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拆除房子的法律性质。在行政机关依照自身职责对特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在行政强制中,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拍卖或划拨等。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

那么乡镇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有人说,根据XX省地方性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上述我们说过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而行政强制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规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这里的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为了约束公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乡镇不具备规划管理职能,且其强拆行为依据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不被适用。

又有人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孤立地看,乡镇似乎也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但我们知道法条的解释除了通过文义解释,还包含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

此处进行从文义解释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表示递进“违规而建设的”,另一种则表示进行时“正在进行建设的”。从文义解释有歧义,我们应该进行论理解释。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些法条里提到了停止施工、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等字眼,可见只有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正在施工建设的违法建筑,才具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对于已然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并不具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那么,对于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应如何进行拆除呢?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乡镇可以强制拆除,而长期存在的就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呢?

从法理上来说,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虽然属于违法建设,但是违法建设人在此期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生活活动、邻里和谐等住宅安宁权民事性法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拆除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而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则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乡镇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进行拆除。

而对于被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相对人又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呢?

此处不能一概而论,就对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其违法性更加偏重于土地,比如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完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则应由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其违法性更加偏重于规划,比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乡镇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强拆。

这里的限期拆除期限应该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为若是违建侧重违反土地性,必然违反规划性,违反两个法益的限期拆除期限为十五日,那么侧重违反规划性一个法益的限期拆除期限必然不可能大于十五日。

又因为其多侵害了一个土地法益,一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另一方面乡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更好的保护土地权属关系,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外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比如城市违建,因城市上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建设更加注重整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里的限期拆除也应该属于十五日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而对于已然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可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应该为限期拆除决定。而限期拆除期限又应该是多少呢?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强拆违法建筑至少要等过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间,然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有人说“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那是针对行政处罚而言的,而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

又有人说“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是针对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有钱拿的,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没有补偿。

上述说过了,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虽然存在原始罪,但违法建设人在此期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生活活动、邻里和谐等住宅安宁权民事性法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这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就是保护这些法益的。

最后,希望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依法行政,违法建筑建设人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维权。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严守18亿亩红线,严厉打击占用耕地的违法建筑行为。

基辛格曾经说过:谁掌握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的国家;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控制了世界;谁掌握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