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们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被征收人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迟迟得不到妥善的补偿和安置。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说好的补偿款和安置房依旧没有着落,被征收人的心里都是既疑惑又焦虑的。那么,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谨慎履行搬迁义务,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据此可知,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不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待补偿安置完成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因此,遇到征收方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不进行搬迁,待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后再进行搬迁。
二、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进行补偿安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安置。如果征收方在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当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时,被征收人可以带着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向法院起诉征收方,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被征收方要妥善保管好补偿安置协议。
三、妥善保管补偿安置协议
在实践中,被征收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常常以协议需经上级审批为由带走两份协议。对于征收方声称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当果断拒绝,切记不要将自己的那一份协议交给征收方拿走,否则很可能会是协议没有等来,补偿款或者安置房也拿不到手里。要知道被征收人手中没有协议原件,那么主张的权利就没有来源和依据。如果被征收人手中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及时委托律师通过信息公开或者诉讼等方式帮助获取,进而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空白协议一旦签订,征收方就可以在协议上面随意填写,假如征收方擅自篡改了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被拆迁人又无法拿出证据推翻协议,那么会大大增加维权的难度。(穆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