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女童覃某父母在一个多月前离婚,她跟着父亲在龙里县城生活上学。不久前,其父找了个新对象张某。本月初,女童爷爷去看望时,发现她全身多处被烧伤,双脚烧伤严重。

随后报警,警方介入,女童父亲及张某涉嫌虐待罪,被刑事拘留。女童目前在贵阳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当地有关部门也介入救助。

看着女童双脚的惨状,真是让人心痛。不管是不是亲生的,她只不过是一个四岁孩子,再不喜欢,又何以非得如此折磨呢?

目前还并未透露具体的案情,警方是以涉嫌“虐待”罪的名义对女童父亲及继母做了刑事拘留

虐待罪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张某虽然不是女童的生母,但是其与女童父亲结婚,且与女童共同生活,形成了继母女关系,构成了法定的家庭成员关系。正是基于此,警方对张某也是以虐待罪刑事拘留。

虐待罪表现为以打骂、禁闭、冻饿、有病不给治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同时要求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严重性。如果只是偶发的一次或者轻微的体罚,并不能认定为虐待,也不会构成犯罪。

并且该罪本身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即要求被害人主动报警起诉,才追究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者虐待致被害人重伤会死亡的,公安机关则主动介入。

本案被害人是年仅4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被害人伤情可能已经构成重伤。因此,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而不是等待被害人“告诉”。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覃某生父及继母张某,以残忍手段虐待幼童,致其重伤,将面临二至七年的从重判罚。

但我们还应该考虑另一种可能:张某是故意要致女童死亡或者重伤,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因为张某与覃某父亲结合时间不长,是否有持续虐待的情况,不清楚,以虐待定性并不具有充分性。

如果其纵火烧女童,是出于致其死亡,少个“拖累”,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女童未死,要么是犯罪终止,要么是未遂。均应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张某二人是出于发泄情绪,偶发的一次纵火烧女童,结果也导致了女童重伤,则行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则应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并且是要从重处罚。

从以上看,无论是定性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量刑都重于虐待罪。相对于二人行为的恶劣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重罚显然更适合。

警方虽然是以虐待罪立案,不代表最终是虐待罪。还是要基于最终调查的主观目的,客观情形,来研判二人罪名。无论如何对二人都应重罚。

同时,基于致这种危害被监护人的情形,还应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剥夺覃某生父及张某的监护权,由女童生母或其他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

生为人父人母,基本的爱没有吗?生而为人,基本的善良都没有吗?如此行为,还能是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