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越发凸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司法案件,一些难度大、矛盾复杂、关系不清的案件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并引起热议。
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往往是其内在属性间杂"情"与"理"的矛盾冲突,在此之间,形成了以普罗大众朴素的正义观为阵营的"法不外乎人情"、"恶法非法"的诉求群体,与以少数群体专业的法律素养为代表的"司法公正独立"、"良法善治"的激烈对抗。
在对抗中,朴素正义观说理说不过专业法律素养,开始扣帽子"学了法就是没人性",专业法律素养谈情谈不过朴素正义观,反击道"不能让舆论绑架司法"。
那么,且不论舆论是否真正"绑架"司法,我们应该如何客观辩证地看待"舆论'绑架'司法"的法律认识。
首先,"舆论'绑架'司法"有其必然性。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情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普罗大众对于情义的认知,便是基于传统美德的教化,在这种教化下潜移默化地形成了非系统性、不完整的朴素正义观。
而法律人的思维经过专业、系统完整的训练,能够理解普通人难以接受的思维定式,其出发点不同,造就看待的问题结果也不同。
大多数法律人是谨慎理性的思维,看待问题是通过排除存疑证据,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而大多数普通人的思维是线性发散的,容易自我迪化寻找有利证据坚定自己的认知,天然与受害者产生共情。
在话语权自由表达的年代,在资本流量有意无意地推动下,意见分歧很容易形成意见领袖,制造话语权对立,演变成两个代表的言论冲突。
而坚持朴素正义观的普罗大众,在有心人的引导下被带了节奏,开始冲击司法的秩序,试图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掰正自以为是正义的轨道,尽管这并非其本意。
当然,法律也不是高高在上,而是俯拾人间烟火气。我们倡导在法律在"情"与"理"之间得到有机统一,做有温度的司法审判。
但也不能枉顾裁判规则,法律自有边界。在"情"与"理"的理解冲突中,犹如黄河与长江之水,不因水清而偏用,不因水浊而偏废,不因有情无理而偏用,不因无情有理而偏废。
有人问,当你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无碍的时候,你是否知道德国法学家哲学家康德,一直在主张绝对的“以牙还牙”呢?
当你认为罪刑法定是必然原则的时候,你又是否知道日本近代刑法代表人物牧野英一反而强烈地主张类推解释呢?
当你认为绝对不定期刑是难以接受的,你又是否知道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大力的主张“不定期刑”原则呢?
说出这些话的人不是蠢就是坏,当你举例康德、牧野英一、菲利的时候,知不知道他们已经成为了历史,拿着前朝的法律在管当今社会。
用古典学说否定当下之法,如果你与他进行争辩,你就输了,陷入了古今之辩的窠臼。
在当下流量至上的社会,"舆论是把双刃剑",他们自诩执剑人,代表公平正义实施集体暴力式的口诛笔伐,却忽略了个人的正义不代表群体的正义,结果的正义不代表程序的正义。
舆论只是意见表达的一种方式,可以说他反映了群体的价值观,但不等同于法律所要维护的群体权益,它不能也不应该凌驾在法律之上。
如在"货拉拉案"、"江歌案"中,司法的判定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它为了迎合舆论的立场,站在事后诸葛亮的上帝视角,强行添加了因果关系,使原本的小概率事件变为高度概然性。
先行行为带来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对实害发展的原因具有支配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
当然,并不是说司机和刘鑫两个人没有过错,此处只论证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这两个案子的判决无疑重新定义了先行行为带来的安全保障义务,重新赋予了人们本不应该有的注意义务,以后开车载人,都要随时注意是否有人跳车,并且要瞬间阻止,以后分手要注意判断对象有没有行凶的可能,被人跟踪了就是对你不怀好意,哪怕只是路过。
整个社会将陷入虚构的信任危机,身边开始没有一个人可以信任的。彭宇案后,人莫敢扶,货拉拉案后,人莫敢载,江歌案后,人莫敢分。
舆论本应该客观反映群体夙愿,友善表达其群体诉求,而非敲敲键盘,做网络法官,直指司法。在他们眼里,只有支持或反对,将反对的声音都打成"恶法非法",却忘记了"良法善治"的司法初衷。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今日通过舆论造势"绑架"司法的,明日便有可能因为某件事情反转造成舆论反噬,湮灭自己。
且看他起高楼,且看他宴宾客,且看他楼塌了。
舆论不息,争端不止。是以《孺子歌》有言“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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