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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吸引他人进行投注,构成犯罪吗?最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微信群为平台组织他人在群里进行赌博的案件。

经查,被告人张某组织20多人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赌博,以彩票网站开奖结果为投注对象,接受他人投注,并自行设定相应的赌博规则。被告人董某也直接组织人员参赌。两人接受他人投注,从赌博网站获得返点,赌资累计40多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博罪。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董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为何不构成聚众赌博罪?

为何不构成聚众赌博罪?

在本案中,张某组织20多人在微信群内赌博,似乎也可以算是聚众赌博,但最终法院方面认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一些相同之处,比如都具有以营利为目的,都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区分两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赌博规模标准。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而开设赌场是指出于经营或管理目的用于赌博的场所。具体而言,聚众赌博行为的人数要求最低3人,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通常是利用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赌博。而开设赌场行为的人数远不止三人,甚至是不特定的公众,规模一般较大,成员不相对固定。

二是赌博场所标准。聚众赌博的赌博场所通常不固定,既可以是临时租赁场所,也可以是借用他人的住所,甚至是不固定的流动性场所。而开设赌场一般是具有固定场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开设赌场。也就是说,网络赌博空间也应当认定为赌博场所。

三是赌博时间标准。聚众赌博通常具有临时性、短暂性,若没有人组织,赌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而开设赌场一般比较稳定和固定,参赌人员可在固定场所进行持续性的赌博行为。此外,开设赌场的行为不需要开设人就下次赌博的时间、地点再次进行组织。

总而言之,聚众赌博一般规模较小,赌博场所具有流动性,时间上也不具有持续性。本案中,张某组织20多人规模较大的人群,在网络赌博空间内进行比较稳定和持续的赌博行为,构成开设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本案中,张某开设赌场赌资累计40多万元,已构成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构成情形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开设赌场从犯的认定

网络开设赌场从犯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帮助张某直接组织人员参赌,在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服务帮助,并从中获利,应当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的从犯,构成开设赌场罪。

提醒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中从事赌博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犯罪。赌博不存在“小赌怡情”的说法,一旦触碰,必定是十赌十输,血本无归。因此我们要洁身自好,远离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