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所谓的“好处费”,一男子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他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惩处。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田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月,陈某(另案已起诉)向被告人田某借用银行卡用于帮助诈骗犯罪“洗钱”,并承诺给其一定的报酬。田某明知是为转移犯罪所得而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通过人脸识别绑定该银行APP后,将银行卡账号和APP登录密码告诉陈某。

经查,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田某涉案银行卡累计银行流水金额为人民币461257.5元。期间,田某多次应陈某的要求使用涉案银行卡取现或转账。事后,陈某给予了田某200元、香烟、槟榔等作为“报酬”。

田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田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轻信网络上“低息贷款”或“高收益投资”等虚假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透露给他人,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二维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守护好自己的财物;同时也不要受蝇头小利诱惑,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他人提取、转移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否则,极有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触及法律红线,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